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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也是东早的约稿,本来说发在25日的版面,结果因为文章观点与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发不了了,只好贴来这里。

打折的正义

张培鸿

网络拯救了李庄。

或许是辩方的阻击奏效,或许是贺卫方教授的公开信激活了某些法律人的良知,或许是更高的权力介入了审判,反正,被称为第二季的北京律师李庄伪证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导致的这场胜利,都离不开网络作为传播媒介和言论工具的支持,这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西方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放在李庄案中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这场审判是正义的,那么就不应该有这场审判。听起来似乎是一个悖论,其实不然。我们姑且设想一下完美的状况:江北区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拒绝审判,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江北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办案,于是一开始就行使起法律监督权;或者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立即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上海审查。至于重庆警方,他们能够始终对李庄不枉不纵,有问题查问题,而不是先下结论再去找问题,也不开大三长会议。当然,果真如此,还会有第一季吗?

很多人都爱说,中国法律在进步中,难免有一些自己的特色,比如将进一步退两步也当成进步。在司法实践中,正义虽然总是迟到,显然还是比缺席好。所以,对于李庄案,重庆警方虽然查了一年多,也没有把他往死里整。检察机关实在看不下去,还撤销了一个诈骗罪。而法院更绝,在一个小案子开了两天庭后,在控辩双方均未申请、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突然宣布了休庭,然后又“同意”控方撤诉。

无论是抖包袱的技巧还是悬念的设置,李庄案都算是一个故事性很强的剧本,辩护人和李庄都抱定了必死的信心和决心,却迎来一个意外的结局。

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打了折扣的正义。

 

4月22日据说是世界法律日。

这一天还宣判了另一件广受争议的案子: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22岁的艺术专业大学生杀了人,犯下重罪。说他自私,他杀人的时候没有一丝怜悯,审判的时候又渴望宽恕,确实非常自私;说他残忍,他伤人之后因担心案发而灭口,确实异常残忍。这些罪孽,在有普遍死刑的当下中国,适用死刑确实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现在他的死刑判也判了,我们来讨论两个彼此相关的问题:一是死刑的控制怎样实现?二是自首的价值取向究竟在哪里?

即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第八份修正案,走出了减少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取消了13种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的犯罪的死刑。下一步,有可能酝酿取消走私、欺诈及腐败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最终迈向彻底废除死刑的刑罚文明之路。

然而,这样一份路线图本身的价值和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必须赋予这条路线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时间范围,比如限定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否则,每个人都会将自己肩负的责任推给后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控制死刑才不只是一个口号。关键的问题不是去告诉大家哪些人可以杀,而是要告诉人们哪些人可以不杀。换言之,既不以被害人的立场为依据判决死刑,也不能单纯以被告人的立场刀下留人,而应本着限制死刑适用、推进刑罚文明的出发点,以被告人的行为和刑法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将每一件判决都当作对社会生活的指引。

基于此,倘若陕西高院能对药家鑫做出死缓的终审判决,向社会显示这样的案子可以不杀,显然意义更为重大。什么是法官和法院的贡献?是杀一个人人皆曰可杀的人,还是顶住压力去创造一个控制死刑数量,推动废除死刑的判例,答案不言自明。

那么,罪孽深重的药家鑫,何以享受不死的待遇?答案在于他的自首情节。

中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这是非常讨巧的立法范例,它给现实中的各种情况都留下了余地,同时也为自首制度的确定性制造了难题。当一个被认定构成自首的罪犯没有得到从轻的量刑,就等于是为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提供一个犯罪后亡命天涯并再次犯罪的借口。试想,如果药家鑫的家人知道药将被判死刑,还会带他投案吗?如果举家选择协助逃亡,司法调查的成本是会增加还是减少?

2007年,最高法院上收死刑复核权,其中一个积极的信号就是规劝下级法院要找不杀的理由,而不是像过往那样,主要找可杀的理由。毕竟,站在一般民众的立场,可杀的理由千千万万,站在被害人的立场更是如此。但是诸如杀人偿命这样的报应刑观念,居然还是普遍的民意,并主宰着法官的意志,实在让人悲哀。

药家鑫的死刑确实是合法的,甚至也实现了一部分的正义,但不是更好、更文明、更有价值的正义。它将像马加爵那样,很快被人遗忘。然后,大家又兴致勃勃地去迎接下一次更为悲惨的犯罪与惩罚。

依然是一份打了折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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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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