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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于2011年11月9日《新闻晨报》评论 罪魁还是窦娥,这是个问题 2009年6月25日,流行乐天王迈克尔·杰克逊英年猝死,时隔近两年半后,他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里被控过失杀人罪 (类似中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交陪审团审判。 虽然这是一个轰动美国的大要案,但是案情本身却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控方认为,作为私人医生的莫里为治疗杰克逊的失眠症,使用了危险剂量的镇静剂,导致杰克逊心脏停搏。当发现杰克逊昏迷后,莫里延迟拨打911紧急电话,过于草率地放弃了抢救措施,最终造成杰克逊的死亡;辩护律师则认为,莫里虽然开出过含有镇静剂的药物,但那是为了解决杰克逊长期失眠的问题,至于杰克逊因为即将开始全球巡演,过度排练并急于休息,因而在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服用了大剂量镇静药物导致的死亡,不应当归咎于医生。 现在大家知道,这又是一个没有明确是非的案子。首先,它只是一起过失而非故意犯罪的案件。莫里作为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和好友,根本无意伤害杰克逊。因此法庭需要查明的不是莫里有没有杀害杰克逊,而是莫里该不该为杰克逊的死亡负“某种失误责任”。 其次,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不同人群对同一药物会有完全不同的感受和反应,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众所周知,长期失眠的人要么出于焦虑,要么为了寻求更好的疗效,往往会趋向于加大药物的剂量,从而形成某种依赖性,最终突然引起并发症状。作为一名长期失眠的病人、明星和成年人,不排除杰克逊有积攒药物加大剂量服用的可能。假如这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显然不能也不应归结为医生的责任。 再次,医学和药物的不良反应问题,乃至对正常以及不正常剂量的判断,并非都有明确的标准。在缺乏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连专家证人们也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如庭审中一再出现的场面:当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观众获得的印象甚至不是过失不过失的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谋杀;而当辩方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后,观众们的印象又变成:或许,这医生比窦娥还冤呢! 总之,正是这样一件简单而纠结的案子,吊足了美国人的胃口。 庭审整整持续了六周,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莫里那张苦巴巴的脸,每天都会出现在电视新闻中。各大媒体除了对审判过程有最新进展的报道,还纷纷开辟了长短不一、风格各异的专题节目:从最新呈堂证据的分析到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各种律师、检察官、前法官和社会贤达纷纷登场,各说各话。 一直到11月3日下午,漫长的庭审才最终结束,开始进行闭门评议,陪审团又用了四天的时间,才作出了被告莫里过失杀人罪名成立的结论。没有人知道陪审团成员之间有怎样的争议,甚至在评议的第一天下午,法庭还应陪审团的要求紧急召见了杰克逊的母亲。七男五女的陪审团成员中,有没有为杰克逊生前被诬娈童案而扳回一局的考量,也只有上帝才知道了。 按照加州法律的规定,陪审团定罪后,由法官择日量刑。这样,在定罪和量刑之间,尚有一段缓和适应的时间。但是在莫里案中,法官没有给他这个机会。当法庭外杰克逊的粉丝们欢呼庆祝,杰克逊的家人满意而去的时候,法庭里的莫里始终没有任何表情,在陪审员之一宣布有罪之后,任由法警将他的双手捋到背后,戴上手铐送往监狱,等待法官于11月29日裁决他的刑期。 莫里面临的刑期,最高可达四年。考虑到杰克逊的巨大影响力以及私人医生对客户生命健康的责任警告,很有可能刑期就是四年。但是,这真的是已经在天堂里的杰克逊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一个难忘的场景是,就在宣判后不久,莫里的一名白人客户对着CNN的镜头说:莫里医生是他一生中遇到的最好的医生。在一个好医生和一个好艺人之间选择,实在是一件两难的事情。尤其是,当我们欣赏由杰克逊生前彩排剪辑而成的电影“Thisisit! ”时,一想到再也见不到这位才华横溢的巨星,内心的酸楚恐怕已超过了案件的是非。 或许,这就是美国的司法。不一定有真相,但一定有公正的程序。 (作者为资深刑辩律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原始链接见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1-11/09/content_690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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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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