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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篇评论,辗转一周,找不到合适的媒体,只好贴在这里(编辑注:指“张培鸿:进窄门”博客)。

 

最近一期《新世纪》周刊的长篇报道《警察喊冤录》,为我们勾画了一幅中国刑事司法过往20年的清晰图像:一个颤颤巍巍、几欲跌倒的走钢丝者的形象。报道揭示的问题,在今天依然真实,甚至更加真实。这一尴尬的现实,不得不让人怀疑我们所宣扬的法治进步,仅仅只是话语和理论的泥潭。

案子是这样的:1991年6月17日晚,外出执行任务的国家安全局干警王某和于某,发现车辆右侧后视镜被掰坏,于是与在现场的李晓平发生争执,遂将李带至附近的哈尔滨南岗公安分局交给民警,随即离去。20分钟后,李被发现躺倒在南岗分局的后大门外,并在送往医院三天后不治身亡。1993年7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括王、于在内的17名干警及工作人员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伪证罪。其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两人实刑,四人缓刑,八人定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从那时起直至今天,几乎所有的人(部分人已经过世)都在申诉喊冤。

其实这是一件并不复杂的案子,争议的焦点甚至用一句话就可以说完:李晓平到底是死于刑讯还是意外(自行逃跑中摔伤致死)?围绕着死亡原因及对责任的追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却与今天的现实如出一辙。20年前这群警察的遭遇,依然是今天相当一部分被告人的命运:十年一觉扬州梦,再睡一觉,依然如此。

首当其冲的是刑讯逼供这个老问题。李晓平因琐事与国安人员争吵后(李不承认自己掰坏了倒车镜,国安人员也没有其他证据)被带至南岗分局,如果他没有违法行为,民警也没有暴力逼供,显然不能合理解释他借上厕所之机逃跑,而且选择绕到后院从后大门翻墙,更难以解释为什么他身上会有多处伤痕(一次摔倒显然不可能造成全身性的非致命伤)。

然而,正是为了查明暴力逼供的真相,涉案警员在被隔离审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居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包括用针扎透皮肤,连续三天提审并全身20多处被打痕迹,等等。以刑讯对待刑讯者,用违法手段查处违法行为,怎能收获正义和真相?

如你所知,这种世界警察史上的天方夜谭,在中国绝非鲜见。20年前如此,今天依然如此。

然后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随意性问题。笔者之所以断言案件并不复杂,主要基于李晓平的死因,完全可以而且应该通过科学的鉴定给出清晰的答案。然而,前后四次鉴定居然连致命伤是头部触地造成的还是手枪枪托多次击打造成的都莫衷一是、模糊不清。如果这只是鉴定人员的水平问题,倒还不方便过多指责。但是我们看到,一个本来简单的鉴定,由于权力的干扰而扭曲,这种情况绝非个别。

警察喊冤案中暴露出来的司法鉴定问题,已经形成某种悖论:先是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由办案机关内设机构一手操办,当办案机构自身卷入纠纷时,就很难得到被害方的认可;再是鉴定机构缺乏公信力,前几年高法曾经试图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但是当这个问题部分解决后,立即又面临着公信力的危机。道理很简单:离开司法的包裹,鉴定机构更容易受到权力的倾轧。

说到权力干预司法,这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司法活动与行政管理,无论在性质、规律和运作模式上都完全不同。然而,并非所有的领导者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尤其是面对警察这样的部门,既有治安管理的行政权能,又涉及刑事调查的司法权行使。这个时候,领导批示一句“争取尽快结案”什么的倒也罢了,但是加上“以平民愤”后就带有了明显的倾向,成为赤裸裸的权力干预。众所周知,领导之上还有领导,几番博弈,案件的是非就成了领导的好恶。

针对警察喊冤的案子,每个领导不妨扪心自问:你曾经做出过多少类似的“批示”,又干预(哪怕是出于好心、热心和公心)过多少具体的个案,制造了多少新的麻烦,留下多少后遗症。造福人民与草菅人命,不过是一念之别。

尽管如此,这场黑龙江警察喊冤的申诉,很难有乐观的结果。原因无它,真相已经被李晓平的死亡带走了。我们讨论这起陈年积案,要想论断出实体上的是非已属奢想,惟望集腋成裘、碎步前行,重申几点常识:

首先,司法活动有自己的规律,不应受到权力的干预。如果司法不能够独立,不但不能根治刑讯逼供,甚至不能保护公权力的行使者自身。

其次,我们固然不提倡“不可知论”,但是一定要承认“可不知论”。比如本案中,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警察们打死了李晓平,但警察的过错是极其明显的,据此就可以纪律及行政责任追究,而不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定罪。

再次,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有必要在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设立一道屏障。这不单是要保护法官,更重要的是重建体制,赢回司法的公信力。

体制是这样一种东西:好的体制,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而坏的体制,即便有人从中得到好处,也只是暂时的,从长远看,每个人最终都将身受其害。至于体制的好坏,取决于身处其间的每一个人。因此,不要问丧钟为谁敲响,它正是为你我而鸣,17名警察的遭遇,难道还不够典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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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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