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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节版见3月5日≪东方早报≫,以下为原文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有望在即将召开的本次人大会议上完成。
如果不出意料,此前公布的草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将作为正式的法律条款,规范将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刑事审判与诉讼活动,从而代表着中国法治的实际水平。

长期以来,主要是从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次大修以来,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中流行着刑事辩护有“三难”的说法:一是会见难,二是阅卷难,三是调查取证难。此三难,贯穿了刑事诉讼自侦查伊始至审查起诉,最后到审判开庭的整个过程。其中有无奈,有苦涩,有愤懑,也有期待。
期待源自第一次大修的成功实践,当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将审判模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又隐讳地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给了中国律师极大的鼓舞。因此,他们有理由期待:第二次大修应当顺理成章地解决掉所谓“三难”的问题,实现法治文明的“三级跳”。

近日,笔者很荣幸地拜会了费城辩护律师协会的资深律师Bob,向他请教美国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会见当事人,交换证据以及调查取证的一般做法。
首先,美国律师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当当事人卷入了某件刑事案并被提起指控时,通常不会被羁押。如果当事人不幸被羁押,那么律师的第一件工作就是要为他争取保释,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保释申请的成功率都比较大,因为裁定保释的人并非承办案件的警察和检察官,而是独立的法官。法官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保释申请,需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而且律师有权根据案件的进展重新提出新的申请,迫使法官不断审核既往的裁定。
当然,即便如此,某些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暴力案件,法官还是会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裁定羁押嫌疑人,哪怕最终陪审团裁定他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需要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但这依然不是一个能够困扰辩护律师的问题,因为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既不需要控方和法官的批准,也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如果嫌疑人聘请了多名律师,这些律师可以反反复复地去见他。

其次,关于阅卷难,我们花了不少时间解释这个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由于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与原告证人对质的权利,因此,在美国法庭上几乎不存在书面证词和笔录。任何一份书面证词,如果对被告人不利,该证人又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那么,即使证词上写满了他的誓言并按满了他的手印,也是一文不值。
我的问题是,充满胜诉欲望的检察官(控方律师),会不会故意隐匿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Bob律师沉吟良久,回答说也有,但是很少,而且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情况一经发现,不但会导致被告人胜诉的结果,而且涉案的警察和检察官将面临起诉的后果。
关于证据交换,事实上主要是控方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证据的问题。由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法律没有要求他和他的律师提供任何证据的义务。当警察仅仅是作一些外围调查的时候,当然没有必要向当事人公开所收集的材料,但是一旦提出指控,就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所谓提起指控,并非中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指启动了正式的司法程序。比如抓捕或羁押嫌疑人,就是典型的提起指控;告知嫌疑人涉嫌某某案件,也是正式的提起指控。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即便你当着警察的面把别人打成重伤,也可以扬长而去。因此,美国刑事程序中的“提起指控”,类似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表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从此时起,警察及指导办案的检察官即有法定义务向辩护律师公布一切指控所依赖的证据以及信息。到法庭审判时,则是要公开一切涉及指控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再次,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美国律师几乎享有与警察一样的权利,甚至可以抢在警察之前进行调查,前提是不得故意误导证人或者破坏现场。在这方面,有钱人和穷人确实有很大的差别。有钱人聘请的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亦步亦趋地监督警方的活动,对一些专业问题还可以再雇用其他专家参与调查。
宪法第六修正案不只规定了被告人有与控方证人的对质权,同时还规定了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在法庭上撒谎将会面临伪证和藐视法庭的指控,因此,除了极少数本身有污点的被告人因为担心判决的不确定性而违心地选择认罪,大要案中冤案发生的概率并不大,倒是放纵罪犯的可能性更大。然而这正是美国司法所追求的价值。
事实上,跟中国的情况类似,美国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并不多。由于指控犯罪是控方的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辩护律师只要提出质疑和反对就可以了,毕竟找茬总是更加容易。因此,即使案发后律师比警察更早地接到电话,他也会选择通知警察而不是自己先到现场,以免承担破坏现场的指控,或者在后期的审判中被视为证人而不是律师。

诚然,客观地说,美国的司法远非完美,尤其在近距离地观察之后,这种印象更是突出。但就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而言,他们有太多东西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我们已经迈出了学习、模仿和借鉴的关键一步,大大提升了中国人权保护和刑事法治的水准。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大修,面临的是继续往前还是倒退折腾的选择,何去何从,孰是孰非,已经争论了无数遍。
如果法律不值得期待,我们还能期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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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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