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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恩无罪,那么谁错了?

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涉嫌性侵美国酒店服务员迪亚洛一案,不管在美国还是在法国,其刑事部分已经结束。仅从结果看,显然是个错案,对卡恩的指控,还未到法院审判阶段,在检察官这里就撤销了。

就卡恩本人来说,他遭遇的损失是惊人的。首先他丢掉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的位子,其次在道义和时间上失去了参选法国总统的可能性,再次是由此案牵出的其他案子(包括法国女作家巴农在法国控告他),使他身虽未败,名却已裂,正所谓一错百错。

然而,面对这样一个“错案”,卡恩本人却只能自认倒霉,几乎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甚至连得到一句道歉都很难。究其原因,在于对他的侦查、羁押、起诉和保释等程序,均完全依法进行。换言之,案子虽错,却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一开始,纽约时间5月16日下午,当卡恩离开索菲特酒店前往肯尼迪国际机场,准备登机回巴黎时被警方逮捕,是因为警方接到了索菲特酒店服务员迪亚洛的报警,称其遭受了卡恩的暴力性侵害。由于迪亚洛提交了基本的指控证据,而卡恩又即将脱离美国司法主权的管辖范围,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警察将面临失职的指控。因此,卡恩被从即将起飞的航班上逮捕,送往纽约东河上的雷克岛监狱羁押。

卡恩虽然被逮捕,依然有权立即提出保释申请,警察有义务在24小时内将案子呈送法官,由法官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如果没有羁押的必要,法官会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裁定保释的条件。卡恩被捕后第二天,保释申请被驳回,理由是DNA鉴定已经证实迪亚洛提交的精液属于卡恩,加上卡恩本人是法国国籍,不能保证他会随传随到。当然,法官也不能不联想到,三十多年前著名导演波兰斯基的案子,正是由于涉案人潜逃而实际上不了了之。

总之,依照当时的证据和法官的判断,卡恩必须继续被羁押。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开始怀疑报案人的身份、意图和动机,因为背景调查显示,迪亚洛曾在她的老家肯尼亚有过伪报遭到强奸的历史。同时,卡恩对自己的精液留在迪亚洛处也有可信的解释,他始终承认与迪亚洛发生过性行为,只是否认有强迫行为。于是,在缴纳巨额保释金后,卡恩获准离开监狱,获得保释。

接着,警方在一系列细节问题上发现迪亚洛不诚实,而卡恩的表述更为可信。在警方将调查进展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同意再次将案子提交法官。法官依据调查所取得的进展,同意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卡恩的保释被取消,保释金退回,但是依然不能离开美国,必须等待最后的司法结论。

鉴于卡恩始终承认与迪亚洛之间的性行为,并坚称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关系。因此,检察官一边等待迪亚洛的新伤情鉴定报告,一边再次约谈迪亚洛。在无法证实卡恩存在强迫行为后,出于胜诉的策略考虑,检察官向法官申请撤销对卡恩的指控。法官第二天开庭同意了检察官的建议。

几天后,卡恩离开美国,返回巴黎。

显然,在整个过程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完全是在依法办事,即使最终结果推翻了当初的指控,也不能归责到他们身上。相反,倒查任何一个环节,假如他们不那样做,反而是有问题的。

那么,能否回过头来指控迪亚洛伪证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不同的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有不同的感受,对于纯粹的强迫与半推半就之间的区别,理解也会完全不一样。尤其是对彼时彼刻的迪亚洛来说,民众和法官都能够理解她的举动。即使在此时此刻卡恩的刑事指控被撤销,她还坚持提出民事侵权控告。

所以,法律不会也不应该苛责原告。

这样一来,卡恩的悲剧,一言以蔽之,等于是为自己不检点的私生活买了一张大单。

综上我们发现,美国这样的一种刑事追诉模式与现实中国无论在理念还是流程上都殊为不同。在“实事求是”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下,中国这种模式首先将办案机关放在全知全能的位置上。因此,但凡有任何案子错了,就要倒过来追查是哪一个环节发生了错误,而且坚信一定有一个环节发生了错误。

两厢比较,我们不能不检讨自己这种追诉模式,因为它正是屡禁不绝的刑讯逼供的温床之一:如果一件案子发生了,那么一定就是某人干了;如果还没有破案,就一定是力度不够;而一加大力度,刑讯逼供就出来了,于是冤假错案也就产生了。

实事求是作为一句口号,甚至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其实没有错,但是我们做不到。做不到又要勉强,就会出现扭曲了的“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一旦被扭曲,参与的人就都不会有安全感,今天是囚犯倒霉,明天就是衙役完蛋。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使得大家放弃原则、违背良心、不约而同地抱成一团,最后反使错案得不到平反。如果司法连洗冤白谤都做不到,那就连基本的正义也失去了,这时候再说什么实事求是,就真的是一句空话。

错案是错案,违法是违法。一个案件发现错了,首要的是立即给当事人平反,然后才是反省、检讨、追责,有违法当然要查处,但查处违法可以跟平反错案分开。绝不能因为怕追究错案,反而睁着眼睛说瞎话,不承认一个明显的冤案,这就是本末倒置了。

由于DNA技术的发展,美国最近十几年来发现了大量错案。这些错案,很少有警察刑讯逼供的问题,很少有上级干预司法瞎指挥的问题,而主要是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有的被执行了死刑,有的被关押了很长的时间,但是真正得到赔偿的却不多。

我们不提倡不可知论,但是一定要承认有可不知的东西。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够保障涉案者的个人权益,又能够保护办案的警察自己。

(作者系资深刑事律师,现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链接出处: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10/24/6842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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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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