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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于5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一个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机动车又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迅猛增长,却因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这就是我们今天面对的立法现实。假如这样的趋势得不到遏止,法律成为一块橡皮泥,你一言我一语都可以入罪,用不了多久,刑法分则的罪名就不是两三百个,而会是两三千个,甚至两三万个。到那个时候,社会上不必再区分好人坏人,全都是潜在的罪犯。

 

这当然不是要为酒驾张目,酒后驾驶无疑是一种恶。但是作为恶,它已经有相应的规制措施和惩罚手段。试想:一个放纵自己嗜好的驾驶员,执意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时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他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如果发生了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他要被判刑三年;如果肇事后逃跑,那就是七年;假如因为逃逸而贻误了救人的时机致人死亡,他要被判十五年;要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发现有哪怕一丝只是间接的故意,他就可能被判处死刑。轻轻重重,一目了然。试问有何修改的必要?

 

酒驾的增长,既有机动车数量和道路规划的原因,也有其他更深层次的社会现象的推动因素,更直接的原因则是警方加大了执法的力度。我们何尝听说过一个驾驶员饮酒,是因为他不在乎十五天的拘留?他其实只是相信自己的驾驶能力,并抱着不会被查收的侥幸心理,要么就是即使遭查处,他也有能够摆平警方的某种“关系”。所有这些都与处罚的轻重无关,甚至处罚得越重,执法的阻力就越大。我们知道,自2009年专项整治以来,酒驾的案发数和恶性事件都同比下降了,这足以说明,行政手段是有效的。

 

支持酒驾入刑的论者,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强调“乱世要用重典”,但是所谓“乱世”的断言,既蛮横又缺乏科学依据。或许最近十年的交通事故比十年前要多了很多,然而机动车的数量无疑增加得更多,没有证据支持均车事故率呈增加的趋势。同时,刑罚的威慑力倘若不是伴随着严格的执法,也不会有真正的威慑力。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就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危险驾驶罪这才施行不到十天,他就没有被威慑到。

 

另外一个极端的观点,则是认为不严惩酒驾就是对特权者开绿灯。真不知这样的观点是由怎样的逻辑推理出来的,要么就是无端的愤怒已经使他失去了理智。难道,就因为发生过富二代酒后肇事的案例,就一概推断所有驾车者都是“权贵”?当今中国,真正的权贵,有谁没有专职的驾驶员而自己开车?那些压力日大、嗜好酒精、终日买醉浇愁的人,倒有很多是开上车不久的白领。

 

因此,我依然不赞成危险驾驶罪这条法律,但我更不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昨天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表态,说什么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当慎重。恶法也是法律,他的表态是一种比醉驾入刑还要不好的先例,我们甚至能够从中感觉到,法律是从什么地方开始败坏的。

 

每一个饮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都对自己驾车的能力和技术充满信心,自信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事实上,大部分车辆最终也都安全地到达了目的地。当初立法的时候,考虑的就不是驾驶员的信心,而是他的行为有足以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性,而且认为这种可能性非刑罚不足以惩戒。查处酒后驾车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不难预计执法将会带来的连锁反应,比如取证所需的警力,一系列诉讼的成本,乃至监狱的容量等等。既然法律制定并最终颁行了,显然有了充分的准备,既有准备,自当严肃执法。哪怕再增加无数的警力,哪怕要建造更多的监狱。法律缺乏明确性,比没有法律还要糟糕。最坏的情况是,本来就没有严肃的论证,也没想到要认真对待,无非只是应付一下沸腾的民意。

 

最近几年的立法,逐渐有功利化的倾向,暴露出立法者的一种火山口心态:在我之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而情绪激动的民众,一次次地为他们推波助澜。使得本来已经非常狂躁的社会,越来越癫狂。

 

链接见: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1_05/12/6336172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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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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