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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节版刊于2011年3月30日东方早报

业已过去的一年,有两句网络熟词屡被公众提及,其一是“我爸是李刚”,其二是“恨爹不成刚”,说的都是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李刚。

新的一年,随着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的了结,更多作为网络人物而不是保一方平安的警务人员,李刚局长逐渐淡出了公众的视野,被新的热点所取代。对此,最感庆幸的想必是李刚本人,多少个不眠之夜,他扪心自问,感叹上苍让他逃过一劫。如果不再出意外,他的位子不但可以继续坐下去,搞不好还能够咸鱼翻身,坐上去。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意外”还是再次发生了。

据新京报报道,2006年8月中旬,保定市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案,警方从手机电话清单上查到了犯罪嫌疑人,2007年12月10日,嫌犯王朝被以抢劫罪判刑13年。

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生效了,但是事情并未了结。多名证人证实,案发时王朝并不在保定,而是身在150余公里之外的石家庄。就作为自然犯的抢劫案来说,只要被告人有不在现场的证据并经查实,显然就是一件铁定无罪的案子。但是控方却以一份瑕疵多多的通话清单,以及一些不完整的高速公路通行信息,论证在极端的情况下,被告人具备“作案的可能性”,于是就定案了。

这样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经过家人的持续申诉,出于某种尚未尽知的原因,2010年11月22日,河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遗憾的是,此案侦查阶段的主承办人,正是去年的负面新闻的主角——李刚副局长。根据王朝本人的陈述,他“遭遇了从前在历史课本中得知的种种酷刑”,而第一个动手的人就是李刚。世事无常,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啊。

目前,王朝的案子还在等待重审,案件的是非曲直尚不明朗。但就李刚局长的遭遇和作为,有细细分析的必要。

首先就其子的交通肇事案来说,根据罪责自负的归责原则,与李刚本人还真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顶多是又一个“为父不仁”的例子。倒是从其子身处危机而大言不惭地说出“我爸是李刚”这样的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李刚为警的个人风格、处事方式和行为习惯,或者直接说是官威似也无妨。

然后来看王朝的抢劫案,李刚与王朝素不相识,本没有构陷王朝的必要。假如我们设身处地地站在李刚的角度想一想:在一个二线城市,光天化日之下发生持枪抢劫,而且使用了枪支(据被害人陈述嫌犯朝地下开过一枪)。这在一个强调“命案必破”、‘“枪案必破”的高压管制时代,对一个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来说,承担着多大的压力?很自然的,根据被害人的描述,嫌犯接过三四个电话,于是查电话,查漫游电话,重点排查,锁定王朝,再抓捕审讯,上手段逼供,最后拾遗补缺固定证据,向上面交差。交完差立了功领了赏,案子再到检察院和法院转一圈,盖上红戳子完事。

这不止是李刚一个人的思路和行为模式,它是当下中国刑侦程序的最典型流程。差不多在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这个流程不会发生错误,但在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中,就会出现佘祥林,出现杜培武,出现聂树彬,出现呼格吉勒图,等等。如果李刚不走运,这次很可能得加上王朝。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这样的一些原则:如果一个人被怀疑犯了案,从最不利于他的角度分析,确实可能是他干的;而从有利于他的角度分析,似乎又有种种疑点,难以支持犯罪。那么,法律规定应当采信有利于他的角度,作出无罪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结论不是警方的结论,而是司法的结论。就全世界的警察来说,都是坚持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这是他们工作性质的要求,他们需要收集一切的可能性来帮助破案。但是警察不能羁押嫌疑人(必须由预审法官决定),不能使用逼供手段(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当然更不可能单方定案(陪审团可能作出各种连法官本人都不同意的裁决)。如果我们不是只在法条中而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坚持这些原则,王朝的审判长早就判决王朝无罪了。

李刚未必是一个好父亲,至少他对儿子负有管教不当的责任;李刚也不是一个好警察,他涉嫌对王朝使用不当而非法的逼供手段。然而,即使王朝的案件最终被证明是个冤案,也不应仅由李刚承担全部的责任,李刚背后的司法环节,才是一切冤案的根源。同样是河北的案子,惩罚了李刚,又改变得了聂树彬的什么呢?

作者系资深刑辩律师,宾夕法尼亚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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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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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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