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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的法律,始终是该改的不改,不该改的却左改右改。文章发于2月28日东方早报,标题被改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重要》,略有删节,以下是未删节版。

厚此薄彼为哪般?

  张培鸿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97刑法典的第八份修正案。由于该份修正案史无前例地削减了死刑罪名,将分则中原有的68种死刑减少至55种,又相应地提高了诸如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法定刑,降低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条件,增加了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等新罪名,显得重重轻轻,理性而务实。如果算上1998年年底通过的关于骗汇问题的单行刑事立法,现行刑法典自1997年颁行以来的14年中,已经修订过9次,这还不包括那些涉及具体条文含义的为数不少的立法解释。甚至,我们可以说,立法机关几乎每年要动一次刑法。

关于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我在草案出台征求意见期间,就提出过一些不同的意见。首先,对于削减13种罪名的死刑问题,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没有必要过于高估,因为这13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本身就极少有适用死刑的案例。因此,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对于我们国家在国际社会上被诟病颇多的死刑执行人数过多的问题,并没有实际的帮助。其效果犹如对处于弥留之际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主要是一种姿态。

其次,就此次新设立的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罪,我是过去不赞成,现在不赞成,将来也不会赞成。这里容我多费一点笔墨来解释几句:新设的这两个罪名,完全是立法机关屈服于个别事件和纯粹民意的产物。法律固然应当反映社会生活,但却不应当是对社会生活的即时反映。法律只应当就那些具有共性和规律性的东西作出反映,且必须与社会情绪和舆论压力保持一定的距离,不然难免出现朝令夕改、徒法难以自行的局面。我们看到,在醉酒驾驶的极端个案连续发生后,由于交警部门加大了查处和执法的力度,立即使得类似恶性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双双下降。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现行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是有效的,在行政责任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启动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依然有赖于行政程序(你总得让交警抓到他才能判刑吧),贸然使用刑罚去处罚本可由行政手段规制的违法行为,无异于滥用抗生素,是一种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

酒驾如此,恶意欠薪也不例外,它们的问题其实不是处罚轻重的问题,而是查收力度和违法黑数的问题,说到底是执法而不是立法有问题。你即使规定所有的欠薪都是犯罪,甚至规定再重一些的刑罚,不依然得等到劳动部门先行立案调查后再向警方移交?我不相信会有劳动部门处理不了的欠薪案件,除非劳动部门渎职,或者真的是连老板也走投无路了。

回顾多年的刑事辩护经历,我总有一种感觉,立法部门一直只做两件事:要么是锦上添花的,好的还要再好,比如政府工作报告,总是一年比一年上了一个台阶;要么是不痛不痒、可有可无的,好比这些一份接着一份的修正案。不知是否有人注意到:以前那些修正案所力图解决的问题,诸如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等等,究竟有没有得到落实,其实际效果如何?

立法的目的,在于对社会公共生活作出指引。为此,能用较轻的手段规制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定为犯罪;而必须由立法机关享有的权力,也不应轻易授权其他部门。

当下法治建设中最为紧迫的问题,显然不是多一个死刑少一个死刑的修正,而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全面而系统的修改,以解决刑诉法和律师法的冲突,促进和推动法治的进步,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无端侵害。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立法机关不止是三年来毫无作为,而是十余年来一直任由各司法部门各行其是,不断蚕食其本应独享的权力和应承担的责任,就连建立刑事裁判证据规则这样严肃的问题也不例外。

两千年前,汉高祖刘邦入主中原,当即与民众约法三章,制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明确的刑事实体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两千年后的今天,虽然中国的刑法,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依然遵循着约法三章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刑事法治却从蒙昧时代进化到文明时代。这足以说明,一个国家的刑法是否文明,法治是否进步,主要是体现在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中。正是通过程序法的不断变革,人类才从原始的神明裁判,一步步走到后来的纠问式审判,以及现在主流的控辩式审判方式。到了今天,所谓法治文明,一言以蔽之,就是要“给坏人申辩的权利”。

遗憾的是,正是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上,我们的立法机关一直原地踏步、毫无作为,而一旦立法机关缺位,各种部门便越俎代庖,各自夹带些自己的利益,将本来残存的一点法治的影子,通过各种自相矛盾往下比较的解释,一步步消灭殆尽,打回原型。

要不要痛下决心建立真正的刑事法治体系,越来越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只能说,刑法修正得越快越多,刑事诉讼法修改得越慢越少,离这个目标就越远。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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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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