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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于4月20日≪东方早报≫

 上周在纽约,听到了一起蹊跷的强奸案。

2008年12月1日夜,一名28岁的时尚界女士在酒吧喝酒后,乘出租车返回位于曼哈顿东村的公寓。到家时,由于酒精的作用,她已经无法自己下车。按照纽约的法律,出租车司机不得与乘客有身体接触,于是司机Cabby拨打了911报警电话。两名警察(分别是从业17年的肯尼斯莫雷诺和从业仅三年的新秀富兰克林马塔)出警,将该名女子送回家中。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显然就不是新闻,更不会成为近期纽约报纸的热点。

第二天,女士醒来,发现自己全身赤裸躺在床上,于是给她的老板打电话,说自己被强奸了,然后报警。经过两年多的侦办,检察官指控两名警察利用女士醉酒之机,强暴了她。

两名警察承认与该女士有过身体接触(诸如搀扶、抚背等类似动作),并称该女士曾向他们抛过“媚眼”,否认强奸指控。根据监控录像显示的信息,两名警察将该女士送回家后,曾先后四次返回现场,莫雷诺进入室内,而马塔负责望风,检察官指控的正是他俩在此期间的行为。

由于没有提取到DNA,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交易。早先,似乎是其中一名警察有过短暂的认罪,之后又很快推翻,案件由此进入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势均力敌,控方出动的是资深的检察官,而被告人则聘请了纽约著名的辩护律师。我在纽约的时候,法庭刚刚结束了陪审员的挑选,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

控方这边,有被害人的证词,该女士并将亲自出庭作证。另外,检察官又传召了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的老板以及监控录像等作为指控证据;而辩方,除了两名被告人均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外,也作了精心的准备,核心观点是否认该女士属于被害人。

控方面对的困难是:在因醉酒而无法确定被害人意愿的案件中,存在一个“无中毒则无犯罪”的原则,必须证明该女士处于完全的醉酒状态,指控才能成立。而如果被害人没有酒精中毒,是清醒的,那么可推定为自愿,两名警察的行为不构成强迫。

作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这样的案子,我有着浓厚的兴趣。

首先,类似案子在中国并非罕见。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因为网友见面引发的强奸指控时有耳闻。在我的卷宗中,就至少办理过三起类似的案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被害人往往一口咬定是强奸,被告人则百口难辩充满委屈。由于中国法律规定类似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被告人几乎不可能同被害人对质,律师的取证非常困难。而且还得加倍小心,一不留神就会涉嫌伪证罪。

其次,我很奇怪这个案子在美国居然会公开审理。在中国,考虑到被害人的隐私,是完全不可能公开开庭的。而很多这样的案件在证据上又是一对一的事情,离开了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的参与,最终的公正就很难保证。有一些确实属于被害人半推半就的案件,就这样被判了刑。而纽约的这个案子,完全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旁听。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的一位研究员,因为挑选陪审员时去过法庭,于是法庭就按期给她邮件,告知每一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和审理的大致内容。而且这段时间,报纸电视上也有连篇累牍的报道,有兴趣的话完全不必亲自到庭旁听,每一件证据、每一个细节都事无巨细地展示在公众面前,每个人都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作出自己的判断。每一个人的判断都不至于影响到陪审员的判断,尽管这个案件的陪审员并没有隔离,只是由法官告诫他们“尽量”不要阅看相关报道。

再次,一件警察的案子,涉及的又是风化犯罪。要是在中国,恐怕早就被口水淹没了。但在纽约的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都非常淡定。两名警察任由(当然也无法控制)他们的肖像在大街小巷泛滥,被人评头论足。即便早先的一次鲁莽的认罪,也在辩护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作了解释,打了圆场。在稍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将直接同被害人对质,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将是本案最为精彩的一幕。

 1994年,洛杉矶审理了一次号称“世纪审判”的案件,大名鼎鼎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案件的最终结果是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无罪,向全世界昭示了程序正义的涵义。今天的这个案子,马塔和莫雷诺的命运,同当年的辛普森颇有相似之处。当然,处于金融危机之下的美国陪审员的心态,与十七年前或许已经并不一样,美国传统的程序至上的价值观,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罪与非罪,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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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

张培鸿

34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1972年生人,哲学学士,专职律师,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因为文章充满了辩护律师的傲慢与偏见,因此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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